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3-04-13 09:40:09 3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的区别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二、实践性合同基本种类分为哪几类呢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四)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三、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保管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四)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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