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性质:实践性合同还是非实践性合同?
时间:2023-09-10 20:40:20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租赁合同的性质和分类。租赁合同不属于实践性合同,成立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而不论租赁物是否实际交付。因此,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的不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有不同之处。例如,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但是这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性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性合同。

租赁合同不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仅以租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而不论租赁物是否实际交付,因此,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性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性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性合同。

租 赁 合 同 属 于 实 践 性 合 同 吗 ?

租赁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租赁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主要体现在租赁物交付与承租人使用方面。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需要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才能使用并支付租金。因此,租赁合同具有实践性合同的特点。

租赁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而不论租赁物是否实际交付。根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70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租赁合同的分类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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