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在现代采购制度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一项重要的手段,其基本流程为:采购方或代理机构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参与面对面的洽谈,通过深入的交流与协商,最终确定出最符合条件的中标供应商。这种采购方式尤其适合以下几种情境:
首先,当招标活动结束后,未能有任何供应商递交标书,或者所收到的标书均不符合要求时;
其次,对于那些技术含量较高、性质较为独特的项目,由于无法明确规定详细的规格或具体的需求,也可以采用此方法;
再次,如果存在紧急需求,需要迅速完成采购工作,那么竞争性谈判也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最后,如果价格因素难以事先预估,同样可以考虑使用竞争性谈判来达成采购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增强采购过程的灵活性,提升采购效率,有助于采购到性价比较高的商品,同时还能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在实际操作中,谈判小组通常由采购方的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占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各供应商需根据谈判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响应文件及最终报价,而采购方则会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选定最终的中标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委托鉴定事项
1.当事人所提交之鉴定委托事项,应明确指向“欲进行何种性质以及相关内容的鉴定工作”,而非仅为“期望获得何种结论”之鉴定。在此基础上,后者则属于“预约结论”,乃赤裸裸地欺骗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且严厉禁止。
2.鉴定人员仅仅执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确认工作,严禁超越该界限。
3.鉴定材料乃是开展鉴定活动的根本依据,其真实性、可靠性与来源合法性至关重要,否则将引发鉴定结果误判,此类情况一般不由鉴定人员承担责任。因此,在鉴定材料送至实验室之前,务必妥善保存,防止受到污染、损毁乃至失效等影响。如鉴定材料已经依法经过执法机关或者公证机构封存,委托方应当原封不动地交付本科研机构,切勿擅自启封。若需了解更为详尽的鉴定业务操作规程,敬请查阅本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文件。
4.鉴定费用系指针对某一鉴定委托书提出的相应收费依据。若遇特殊情形(如须进行各类专业性试验检测、需横跨多个领域或测试项目尤为繁琐艰巨等),收费标准有望予以适当提高。故此,收费事宜需要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深入探讨并最终协商达成共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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