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诚实守信。
时间:2023-08-17 14:33:51 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诚实守信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准则和法律约束,而且也是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行政领域的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做到:

(1)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因客观需要确需变动的,要尽可能事先规定过渡期,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的预期。

(2)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出尔反尔。

(3)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但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纲要》继承了《行政许可法》的成果,并把这一原则扩大使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本质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明确了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义务和责任,才能更自觉地推进依法行政。

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行为有哪些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人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知道合同是成立不了的,但不告诉对方,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

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

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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