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必须知道的风险有哪些
时间:2023-04-26 15:33:38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应收账款逾期,将失去胜诉权

风险:应收账款逾期,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超过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帐

在日常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一些无赖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这些无赖公司的理论依据如下:

法律规定:《发票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债权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时,债权单位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债务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单位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风险防范:在债权单位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单位代收;债务单位让第三方单位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单位和第三方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单位代债务单位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有风险

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为降低税负,财务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供货单位可能并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保证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让挂靠单位代开、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遇到此种情况,财务人员一定要小心,要严格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

五、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订金应分清

学过经济法的财务人员都知道,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正因为是保证,一旦违约,作为惩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六、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知道,在企业报销的个人股东的私人消费支出是要缴个人所得税的。但还有一点容易忽略:股东或其家庭成员借款用于购买资产,并将其记到个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归还,否则,要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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