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风险有以下:
1、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事实,对外销售期房;
2、开发商恶意搭售商品房;
3、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法院片面强调合同的实际履行,导致购房者无法摆脱合同,做出重新选择;
4、开发商单方面对房屋设计进行了重大调整;
5、房屋开裂、漏水是个大问题。
在购房人买房和开发商售房的关系中,市场的风险大部分由购房人承担,因为购房人对开发商的可能风险,在于不能按时付足房款,但因现在商品房消费信贷之普及,购房人的付款风险已大大降低,开发商基本上没太大风险。
遇到情势变更时的法律救济方法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遇到情势变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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