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没有正式借款凭证的欠款争议时,诉诸法律途径也是可行的。
尽管没有书面借据,但是当事人依然可以通过提供其他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证据,用以证实债务债权关系确实存在过。
这些证据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词、录音录像资料以及书证等。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到上述证据,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法院将会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和核实,以便确认债务债权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一旦证据确凿无误,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地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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