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一方死亡,对未成年继子女可以采取继续抚养、办理收养或者由其生父或者生母继续抚养,具体来说,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已经存在事实上抚养教育的,按照正常父母与子女关系处理,尚未形成抚养养育关系的,继父母可以办理收养手续收养继子女,如不愿意收养的,由其健在的亲生父母抚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情形,其婚前财产是属于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来进行分配的,其对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对于没有遗嘱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于上述都没有的情形,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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