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为止,应当至少维持二十个自然日。
根据相关律法法规的要求,对于依法必须实施招标程序的项目来说,公示期限在此范围内不低于限定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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