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怎么办
1、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给当事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二、民事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由败诉方负担,如果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二)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四)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八)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九)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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