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怎样终止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终止方式非常多,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约定的条件达成后可以终止,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3.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4.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5.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6.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7.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要具备特殊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效力,也就是所谓的行为形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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