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2012年结婚,最近,妻子以与我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因我俩婚后由妻子掌管家庭经济,据我所知,妻子手中至少有30万元的存款,都存在银行,如果离婚我应分得该存款。但我妻子在法庭上不承认有这笔钱。请问,我应当怎样证明这笔存款的存在?
你可以在法院给你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你或你妻子名下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材料,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赴你所知道的妻子存款银行进行查询。
在申请中,你应当写明存单上的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以及存储的银行、储蓄所地点,存款的大概时间。法院可以根据查询结果,依法对你主张的30万多元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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