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的,因征信被限高消费后,不能乘坐飞机的,包括经济舱都不能乘坐。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于2015年7月22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限高令”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能进行部分高消费,如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等等。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都将受到相应的限制。
并且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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