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如下: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合同,未经许可的除外。
1、许可权的类型;
2、许可权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限;
4、支付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与复制权
著作权所有人利用作品的权利,它是通过复制这种使用方式来实现的。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是例举式的定义。定义复制应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复制是一种利用作品的行为和方法,而利用作品的方法并非仅仅复制,所以,复制的定义必须反映出它与其他利用作品的方法的区别。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定义必须反映复制的本质属性,即再现作品。再现作品是指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的再现,并非载体本身的改变。因此,复制可以表述为非创造性地再现作品的行为。
作为复制的对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定义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构成作品的基本要求是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也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原则。作品的可复制性特点,要求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复制可以在作品原件的基础上产生成千上万份复制品,正是这些复制品使得作品(文献)能够广泛地传播和利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项目下的经济权利主要为复制权,如录音、录像制作者主要靠租赁和销售复制的录制品而获得经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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