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可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有其它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那样就有证据效力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包括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一、证人证言无效怎么办
一般证人证言没有无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电子产品购销合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可复制作为证据,但是司法机关要核实相关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强迫写借条怎么取证
强迫写欠条取证一般是通过录音、录像以及找证人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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