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方在婚前所背负的债务问题,从普遍情况来看,这些负债通常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应由负债人以其自身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这并不涉及到其伴侣的偿还义务。
然而,债权人仅能够向特定的负债人提出索赔要求,而并非有权在负债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向其伴侣提出索赔请求。
然而,如若婚前所负担之债务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存在着必要的因果关联,且在此前提下,婚前债务中涉及的款项和财务资源已经演变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构成了婚后夫妇共同的物质生活基础,那么婚前一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就将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便应当由这对夫妻进行共同偿还。
这样的情况中,债权人理应对此承担起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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