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进行8处修改,户籍人员缴费年限不够可延缴延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日前正式实施。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规定》有8处修改,并首次以文件形式取消非户籍员工退休前须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发言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袁建勇介绍,2006年7月,深圳对原《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原配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出现了和形势不符的情况,为此,深圳市制定了新《规定》。
此次《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细化了我市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建立了户籍人员“延缴延退”制度;明确了工龄补助的对象和享受标准;明确了5年过渡期内加发待遇的具体标准;正面回应了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的参保问题;对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取消了非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对可能引起歧义的个别文字进行了技术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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