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减资税务处理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二、公司减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三、公司增资和减资的规定
公司增资和减资的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减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2、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全文4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