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遗嘱可以变更。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是可以变更的,变更方式体现为遗嘱人可以依法立多份遗嘱,在多份遗嘱内容互相之间发生抵触的时候,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亦即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立新的遗嘱,使新立的遗嘱发生效力,从而实现对先前所立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
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是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必须要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自己手书全部遗嘱内容,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否则自书遗嘱可能无效;公证遗嘱则必须要由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否则无效。两种遗嘱本身并无效力高低之分。如果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形式的遗嘱,且内容抵触的,应当以后立的那一份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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