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23-12-11 00:58:30 1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贷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贷款人无力还贷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力。

二、保证人有哪些情形下不会承担责任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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