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口头遗嘱效力有争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时间:2023-04-01 08:22:03 1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口头遗嘱效力有争议的法院的处理:

(1)法院应让当事人举证证明立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时必须处于危急情况,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是以口头形式表达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2)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口头遗嘱在所立时满足上述要件,则口头遗嘱依法无效,遗嘱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一、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才有效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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