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
原则上依照民诉法关于期间的规定,但关于5日和7日的规定只计算工作日,不计算节假日,其他期限包括节假日。
2、申请期限的规定
(1)一般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即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超过这个期限即视为放弃申请复议权。
(2)特殊期限:是指单行法律、法规对申请复议期限的特别规定,复议法采取就长不就短的原则,帮超过60天的从其规定。
(3)审查复议申请期限:复议法第十七规定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5日内进行审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4)转送期限: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5)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起诉期限:自收到不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提出行政诉讼。
(6)复议申请送达被申请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送达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7)被申请提交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
(5)抽象行政行为处理期限: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机关,该机关应在60日内处理。
(8)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期限: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处理;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机关。
(9)复议决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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