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由上级检察院指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对管辖不清的案件,有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商确定管辖。第二十一条多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犯罪主要地人民检察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对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一)管辖争议案件;(二)变更管辖;(三)对特定类型的案件集中管辖;(四)指定其他案件。前款案件指定审查起诉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达成协议。对前款第三种案件指定审查逮捕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达成协议。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移送的法院或者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向移送的法院或者移送的法院提出的意见或者主张。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者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起诉活动。案件的管辖权尤其是级别管辖权与被告人关系密切,对管辖权异议的要求最为强烈。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提出异议。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和原告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虽然国家对犯罪人进行刑事侦查,但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害人能否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慰藉密切相关。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有权对刑事诉讼管辖权提出异议。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起审理,从属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法院由公诉机关选定,刑事诉讼的审理直接决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认为刑事诉讼法院无管辖权或者管辖不当的,可以提出管辖异议。一般来说,公诉人和自诉人不应对公诉人和自诉人选择管辖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形下,如果认为上述变更管辖是错误的或者不适当的,公诉人、自诉人仍有权对法院的管辖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除当事人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具备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地位,但在特殊情况下,一些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如未成年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法定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此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原则上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经当事人授权,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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