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检察院申诉多久出结果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对检察院的立案管辖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一般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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