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是若职务作品主属于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的权利,1.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2.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对于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署名权的认定,必须结合合作作品形成的过程及原因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合作作品的相关情况认定上,必须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界定,这样才可以避免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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