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未满12周岁的外甥女刑事责任承担
时间:2023-06-11 08:13:03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男子吴某借外出游玩之机,强行与其不满12周岁的表外甥女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亲属报警。2015年1月,吴某在北京某长途汽车站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逮捕。开庭审理前,小花的亲属为吴某出具谅解书,称不要求任何经济赔偿,对吴某的罪行,看在亲属关系上,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为满足淫欲,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吴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幼女被性侵案件发生原因

被侵害人缺乏基本的生理和性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农村地区幼女的性知识教育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幼女的性知识极其贫乏,很多幼女因不懂得性侵害的危害性,被侵害还浑然不知。

很多受害人家长是反对这种早恋的。很多情况下,家长并不了解自己的孩子在外面的情况,没有家长纵容孩子去早恋。这类案件,一般是因为家长进行报案后,公安机关才会介入调查。

但也有一些家长因封建思想作祟,认为女儿被侵害是见不得人的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在案件发生后不是诉诸法律途径,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解决,无形中放纵了犯罪,降低了犯罪成本,助长了该类犯罪的多发。

一般情况下,被告人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较大,比如爱看黄色录像,有许多不良嗜好等。而受侵害人,也往往因学习成绩不好,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较多,通过所谓的朋友介绍,或通过社会上的青年介绍,过早地结交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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