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起强奸案。
女孩小兰(化名)、小圆(化名)、小芳(化名)系贵州省某县初二学生。今年1月中旬,3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重庆市南川籍男子王某。
1月22日,三位女孩相约乘车来到南川。王某得知后,于次日凌晨在南川城接到了三位女孩,随后便将3位女孩带回自己出租房内休息玩耍。
在休息室玩耍期间,王某两次询问3名女孩的年龄,得知小圆15周岁,小兰和小芳均为13周岁。随后拿出吸毒工具及毒品,与小兰、小圆共同吸食毒品,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两天后,3名女孩被亲属接回家,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审理中,法院认为,王某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明知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后,王某以案发时小芳已满14周岁为由,请求撤销关于其强奸罪的罪名和刑期。
市三中院二审审查认为,虽然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载明小芳的出生日期为2001年1月,但从小芳父母、亲属等人的证言可以印证,小芳是农历1月出生,公历则为2月初。本案另2名女孩的母亲也分别证明,其女儿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的出生年月为农历。故裁定驳回王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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