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房屋所有权的明晰性以及房屋使用与管理的高效性,有必要对房屋所有权进行深入分类,以准确界定各类别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及特性。
以下为几种常见的房屋所有权分类方法:
基于所有权主体内部构成的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房屋单独所有、房屋共同共有以及房屋区分所有三类。
其中,房屋单独所有是指在特定的房屋之上仅存在唯一的所有权主体;而房屋共同共有则是指多个所有权主体共享同一房屋的所有权;
至于房屋区分所有,则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内,各个所有权主体分别享有独立的房屋所有权。
此外,根据所有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大小,还可以将房屋所有权进一步细分为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以及受限的房屋部分所有权两种类型。
前者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熟知的房屋所有权概念;后者则是指所有权主体在行使房屋所有权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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