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共有的房产变更为其中一方独有,需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在婚姻保持期间,若必须将某一方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另一方,则需双方共同携带相关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以及结婚证书,同时还应填写过户确认审批表,并提交至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此种情形下的房产过户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变更,仅需支付相应的工本费用即可完成,无需交纳任何税费。
其次,在夫妻离婚之后,原配偶单方面名下的房产如需进行更改登记,同样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只不过所需材料中多了一份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此种情况同样可视为共有财产变更,只需支付相应的工本费用即可,无需承担额外税收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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