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释第四条
时间:2023-08-16 21:45:15 3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该条属限制性解释,严重限制了立法原意。在刑法原条文中,认为多次盗窃的就构成盗窃罪,而解释将其限定在两种情况内,显然不妥。如引起公众关住的北京图书馆盗书者,在两年间累计盗窃外文书籍93册,按每册平均价格200元计算,数额可观。本案中作案地点是图书馆,属于一种公共场所,而非具有封闭、私密性的户,不应视作入户盗窃;另其采用的作案手段是夹带,而非扒窃,也不应视为在公共场所扒窃。虽作案几十次,但因与入户盗窃和公共场所扒窃挂不上号,故不能认为其是盗窃罪中所规定的多次盗窃的情形,不能以其是多次盗窃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解释》的一个缺憾。

监察法第四条内容是什么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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