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实施开设赌场活动的过程中,涉事当事人对赌场的非法性并无清晰了解,仅仅是领取了相应薪资报酬的话,那么需否将所领薪酬予以退回的判断将会变得颇为复杂。
通常情况下,若能够证明其确实对此毫不知情,未曾参与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及决策制定,且亦无从该行为中谋取任何非法利益的明显意图,或许可以不必全额退还所获薪酬。
然而,若当事人所获得的薪酬与赌场的非法运营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即便其本人对此并不知情,仍有可能被要求退还部分乃至全部所得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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