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怎么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3-20 11:12:54 4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入户抢劫怎么认定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人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

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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