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当事人因严重疾病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并不必然做出解除婚约的判决。
关键在于此种情形能否证明夫妻情感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若是通过深入细致的审查与严苛谨慎的判断,人民法院得以确定确实存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则判决解除婚约;
而对于夫妻关系尚处稳定和谐状态的事实,法院将会判定不准许解除婚约。
因此,法院作出离婚与否的裁决标准并非仅依据一方病者的背景因素,而更为深度地关注乃至以全面综合的方式考虑婚姻关系本身所处的实际情感环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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