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往往会采取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逼迫搬迁,尤其是“政府强拆”,几乎在各地拆迁活动中都曾上演,被征收人赖以生存的房屋毁于一旦。
此时拆迁律师都会针对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但是由于被征收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的举证困难,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赔偿额与心中预期的征收补偿额相差甚远,故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效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
那么我们还能从哪些方面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杨某经营的宾馆位于宁夏某高速公路出口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2001年,镇政府为促进发展,对公路旁的空地进行招商引资,并承诺为投资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基于此政策,杨某购买了位于其宾馆南侧的土地约20亩,并且向镇政府支付了名义为草原使用费的土地出让金,由村镇两级分别出具收费收据。
杨某对这20余亩地进行了平整,以作为停车场使用,并且在土地上修建了砖房、彩钢棚以及围墙等建筑物。
2015年,其停车场土地被纳入了“国道过境段公路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测量过后,征收部门给出了极低的补偿价格。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补偿协议,2016年8月9日,镇政府对委托人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为砖房、彩钢棚以及围墙都属于违法建筑。
8月26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
8月31日,在___的带领下,30余人对杨某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拆迁律师办案:胜诉之后怎么办?】
杨某的房屋遭到强拆且得不到合理补偿,无奈之下,决定委托律师为其维权。
经多方咨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成为其代理人。
梁红丽律师在接手此案之后,针对镇政府对委托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行为均违法。
在拿到胜诉判决之后,委托人终于看到了维权路上的曙光,并且也多次与镇政府进行了协商,补偿金额也较之前提高了30多万,但是和理想的补偿金额相比仍有不少差距。
就在委托人和政府积极协商的过程中,镇政府强占该停车场,并在之后的两个月内陆续在涉案土地上种草植树,且绝口不提补偿之事,令委托人的补偿协商事宜一再被搁置。
对此,针对镇政府强占土地及种植行为,梁红丽律师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诉镇政府强占行为违法,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在立案之后,法官发挥积极协调作用,目前双方正在进一步协调当中。
同时,为了加速案件的进展,委托人多次向当地纪检委反映该情况,追究政府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责任,迫使其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争取合理补偿。
通常情况,我们在拿到政府强拆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会向政府部门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部分主要包括遭违法强拆的房屋的价值和被砸毁在屋内的物品的价值。
因此,被征收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所能获得的赔偿,将是极为有限的,且实践中被征收人还需要承担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这对于没有在强拆之前做好取证工作的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个恼人的难题。
针对此案,梁红丽律师在拿到强拆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并没有过早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要是因为委托人没有能证明房屋价值和屋内损毁物品价值的证据,国家赔偿数额是远远低于征收补偿数额的,若采取国家赔偿程序,被征收人难以争取到理想的赔偿数额。
故,梁红丽律师从两方面着手:
一是针对政府的抢占种植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
二是针对政府违法强拆的行为向纪检委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施加压力,促进双方就补偿安置的谈判协商。
同时,还要强调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强拆之后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被征收人在无能为力之时,最好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制定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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