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04 19:03:41 1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一、债权凭证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债务人履行了能够让债权人认可的债务。

2、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债权的。

3、债权凭证发放后,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承担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5、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债权凭证的债权人申报债权而得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或无财产分配的。

二、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1、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

5、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

7、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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