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民用建筑要求
时间:2023-07-16 14:13:22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常识

第一条

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

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

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私自未经允许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

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

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条

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

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条

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

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条

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条

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第十八条

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第十九条

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

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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