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鉴定
时间:2024-01-05 13:00:31 1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通过评定残疾等级和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确定赔偿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要做的鉴定包括伤情鉴定、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依据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而定。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则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的分类说明,将残疾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详细的分类说明。如果有多个等级的话,适用伤残赔偿指数和伤残等附加指数。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赔偿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损害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具体取决于损害的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患者在治疗后,如果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等级评定,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残疾也分为十个等级,并有详细的分类说明。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不同的赔偿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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