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的知情权需按以下规定行使: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小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经济分析
现代公司制度尤其是股份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人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需求使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将资金投入公司中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实质就是股东借以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由于不同的股东掌握的公司股份的数量有多有少,其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影响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在法律和公司章程中得到了承认和肯定。因此,很多中小股东的股东权和公司的经营权之间不存在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这使得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很大程度上缺乏直接的了解。而公司的资本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与中小股东密切相关,所以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相较于大股东的弱势很可能使中小股东既不能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又无法对公司的状况有较好的了解,由此造成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为大股东单独或者联合经理层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奠定了基础,而且,大股东不受约束的对公司的控制行为也严重危害公司的发展。这就是说,如果缺乏法律保障的话,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问“天然”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难以解决的,由此,中小股东的其他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要使中小股东的投资回报得以实现,知情权是关键,甚至可以说,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实现投资回报的第一步。因为,中小股东只有知道了有多少可分配利润才能提出合理的红利要求,只有知道了公司的重大投资方向、盈利能力、运行状况、财务状况才能让自己的投资变得更加理智,让自己的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中小股东对自己的投资既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甚至不如存银行拿利息)又无法知晓公司的运行状况,那么就只能导致一种结果:中小资本参与投资的热情越来越低,中小投资者越来越少,从而使公司无法发挥其资合的功能而让市场经济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就要求对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给予特别保护,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公司得以长期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与我们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理想不谋而合。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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