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既然公司法没有规定知情权必须由股东本人亲自行使,股东当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否定的观点认为,知情权只能由股东本人行使,如果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公司有权加以拒绝。理由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其他人,股东委托的其他人不是公司股东,也就无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此外,在强调股东知情权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无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点,不能忽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的有关资料尤其是财务账簿往往包含着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如果允许股东委托他人代为查阅,则一些小股东完全可能将股东知情权作为交易对象出卖给公司的商业对手,对公司而言,这是一种无法控制的股东道德风险。
笔者更赞同前一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任何权利的主体都是权利人本人而不是他人,但是对于非专属性权利而言,并不必须权利人亲自行使,正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属于股东,但股东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一样,知情权并非一种专属性权利,也并不要求权利人亲自行使。此外,现实中,由于智力水平、知识结构或者其他方面的限制,股东本人可能无法理解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此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也是股东唯一可以选择的行权途径。因此,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权有不正当之目的。
一、公司纠纷案件几大类型
1、股东资格确认问题
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与被要求履行股东义务的基础,不少公司纠纷案件往往以股东资格的确认为基础,甚至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涉及到股东的资格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类问题。一类是请求确认自己不是股东,比较多的情况是签名被冒用引起的纠纷。另一类诉讼是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2、股东除名约定争议
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实践中,有时会存在股东除名条款。对于章程约定股东除名条款的效力问题争议很大。有的观点认为股东的身份是法定的,不可以通过约定方式剥夺,也有观点认为,以有限公司人合性为理由主张约定条款效力可以得到支持。
3、股东控制权争议
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之争往往引发公司诉讼。股东之间的争议不仅仅表现为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也往往成为公司代表权之争与公司实际控制权之争。尽管《公司法》规定了不同机构的权限,也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但仍可能产生不同公司内部机构及其成员控制权的分配问题,甚至可能产生谁有权控制公司帐册、公司印章等具体问题。
4、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效力争议
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首先可能发生的争议是会议的程序问题,包括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召集权争议、召集程序争议问题,其次还包括决议效力争议。对于效力问题,《公司法》规定了无效与可撤销两种类型,实践中则出现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对于法院是否可以作出裁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效的裁定存在不同见解。
5、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数量正体现出上升趋势。从统计看,多数案件得到支持。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特殊身份股东的知情权、股东身份持续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股东知情权的司法救济标准与股东知情权的边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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