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7月1日起陆续开通以下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居民的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身份证业务。
已开通省外异地办证的省:海南、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福建、江苏、湖北、浙江、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青海、河北、山东、四川、贵州、甘肃、宁夏。
暂不开通以下地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广西、内蒙古、新缰、西藏全区以及青海、四川、吉林、黑龙江、辽宁部分地区等因使用少数民族双语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
1、16周岁以上由申请人本人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除外)、有效居住证(在校生可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办理。
2、16周岁以下需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派出所办理,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除外)、《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户口簿无法确认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已离异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可以证明监护和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
3、60周岁以上无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本人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除外)、《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办理。
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
1.跨地级市居住、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跨地级市居住、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
3.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
4.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5.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以及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全文7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