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的韩某某因酒后在歌厅滋事,将歌厅包房内的物品砸坏,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与朋友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某歌厅的包房内唱歌、喝酒。次日凌晨零时许,韩某某酒后无故用自己的手机将包房内电视机砸坏,并将包房内的茶几掀翻,茶几面及水杯等物被摔碎,后歌厅负责人报警,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经鉴定,被损坏的电视机、茶几价值共计人民币7962元。因被告人的行为给歌厅造成了损失,但歌厅负责人表示不需要被告进行赔偿。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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