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区别有:
1、概念不同:直接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不法行为依法应直接承担的民事责任,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2、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职责不同;
3、范围不同。
新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最基本的形态,早在《法国民法典》中就做了规定,这就是一般侵权行为承担的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和为他人的行为以及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害负责的侵权行为(参看《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二条和一千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这种责任形态的基本划分,是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类型,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行为类型中,对这两种侵权责任形态都做了规定。
(一)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承担侵权直接责任的,应当是一般侵权行为。
直接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第二,是违法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第三,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自己承担责任,这三个特点,都突出了一个概念,就是自己,因此,直接责任就是自己的责任,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形态。[vi]在这样的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和责任人是同一人,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后果责任,即自己造成的损害,自己赔偿,不能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2.直接责任的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责任包括以下8种侵权行为类型:
(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个人的;
(2)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3)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人侵害学生的权利造成损害的;
(4)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不是执行职责造成的损害的;
(5)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在执行承揽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
(6)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工工伤事故责任中雇主对雇工造成工伤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
(7)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
(8)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在上述8种场合中,由于都是属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也都是直接责任,都应当遵守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
(二)替代责任
1.替代责任的基本规则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的基本特征,就是责任人与致害的行为人和致害物相分离,承担责任的责任人并不是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致害物造成损害也不是在责任人的意志支配之下。
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点:一是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二是责任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三是责任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侵权替代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替代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须有特定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保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则必须具有管领或者支配的关系;第二,替代责任人应处于特定的地位,即替代责任人在其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第三,致害人和致害物应处于特定状态。
替代责任的具体赔偿关系,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不可追偿的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并无追偿因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的对象,即责任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的替代责任。为致害物损害负责,责任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并没有可以追偿的对象,只能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后果;(2)可以追偿的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由于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使责任人产生追偿权。享有这样的追偿权,责任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偿权,向受害人要求其承担因为替致害人赔偿损失而造成的损失。追偿权的产生,就是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的时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在实施致害行为时有过错,责任人就可以依法向受害人请求赔偿。
2.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中,属于替代责任的包括两类,一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包括以下六种:
(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组织的,其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2)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由于过错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责任;(3)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4)第九条规定的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责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5)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定作人因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承揽人损害,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6)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另一类是对物的替代责任,包括以下三种:(1)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人工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管理维护瑕疵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2)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堆放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3)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造成的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责任,为替代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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