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时间:2023-06-03 09:51:04 1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关于“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规定:

1、“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如何认定安全事故中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8条,对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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