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能立案的证据包括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立案条件是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等。
非法集资的手段有哪些
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有: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9、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教育储备金。
11、地方政府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权。
12、以“招商”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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