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7)朝刑初字第007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金忠(别名:樊在平),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阜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阜城县王集乡樊阁庄村145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金忠犯抢夺罪,于200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金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金忠于2006年12月25日1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东四环工大桥东南角,趁被害人周勇(女,33岁,北京市人)打电话不备之际,夺取周勇诺基亚牌8800型移动电话机1部(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勇的陈述,证人高连永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金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且所抢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夺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金忠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金忠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抢夺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金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金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5日起至2007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金伟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刘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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