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具有一定价值,但男方取得房屋时,不支付对价,而是由单位分配,购买产权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她有权分享一半的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用积蓄取得公房使用权,婚后购买产权的,离婚时,原转让使用权的款项应确认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财产的余额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单位还将在购房协议中约定,房屋只能由单位职工购买。当员工要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员工之间流通或让本单位回收。通常,这样的房子会被判断为属于单位工作人员的。
离婚福利房如何分割
离婚福利房分割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婚前分配的福利房,已经付清的情况,那么离婚时房子就应该是属于婚前财产对方无权分割;要是婚后共同购买的福利房,那么属于共同财产,一般要平均分配。如果房子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那么夫妻离婚房子就会被收回。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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