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举措既可在诉讼提起之前实施,亦可在提起之后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并非依照先后顺序实行,即并非谁首先申请便能先行得到保全之恩惠。
依据最高人民法的权威解读可知,财产保全确实存在次序划分,即财产不能实现重复保全,然而财产却可运用轮候保全政策予以保护。财产保全的具体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所规定的其它方式。人民法院裁定对某项财产执行保全措施之后,应立即通知该财产的所有者或拥有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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