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连云港农行某支行将位于海州区锦屏镇的一处房地产计2660.36平方米进行公平竞卖,根据公告,参加竞卖活动的当事人须交纳3万元保证金,原告曹某交纳保证金后,在竞卖中以36.2万元的价格竞买到被告的房地产。双方在中标后次日共同前去丈量房地产,结果却少了150平方米,原告当即与被告进行交涉,要求价格相应下降,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被告认为保证金应视为定金,已成既定事实,而原告认为被告以公告要约的形式载明的是保证金。
明明是保证金却成了定金,加上竞卖标的物缩水,原告曹某将被告连云港农行某支行告上了法庭。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竞卖房地产缩水是单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农行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保证金违约与消费者违约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竞卖保证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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