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股份转让,一般指的是转让当事人就代办股份转让达成协商,且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的法律行为。
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公布
证券之星4月4日消息:随着年报披露进入后期,一些可能退市的公司如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专门针对2002年后退市的公司修订推出的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日前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
根据修改后的协议书,退市公司应委托两家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分别担任其主办券商和副主办券商;三方依据已颁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展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其中,由主办券商具体办理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工作,主办券商应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股份转让系统技术合作协议书》,并对退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退市公司挂牌前,完成初次辅导;同时,代办券商应为退市公司的初始股东办理开户、股份登记并协助办理托管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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