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取证调查需要而被交警部门暂扣的车辆和证件,需要待正式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处罚通知书出具之后,车辆和证件才能被发还。对方不来接受处理,是事故中没有任何损失还是有人伤情况未能确认具体损失,这个可以和交警沟通通知对方。
轻微事故对方全责处理流程
(一)报案在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在汽车保险公司内勤接到报案后,会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
(二)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三)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四)理算复核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五)审批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六)赔付结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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